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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学界对罗马奴隶的法律地位认识欠缺,“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之滥用为其鲜明体现.通过分析“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的起源,指出该论断源于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具有普遍说服力.在梳理优士丁尼罗马法原始文献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奴隶在人身安全、婚姻家庭方面作为主体受保护,在宗教、特有产、继承、诉讼等方面中表现出一定的主体性,在共和到帝政的转变过程中存在承认其主体性的趋势.  相似文献   
2.
肖俊 《比较法研究》2013,(1):113-124
对于人格利益全面的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侵辱之诉,它在侵害的事实构成、赔偿估价等方面都与阿奎利亚法所规定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泾渭分明,由此形成了罗马法中人物侵权责任相互并立的二元体系。近代法学家从侵辱之诉中引申出了各种具体人格权,并以财产损害赔偿规则为基础建立了统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使得侵辱之诉在法典化运动中没有得到继受。在当代人格权保护的发展中,出现了回归罗马法传统的趋势,再次为人格利益设立了专门的损害赔偿规则。关于罗马法侵辱之诉以及演进的研究,对我国侵权法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与解释仍然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3.
在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传统中,关于土地归属的法律规定对俄罗斯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分析在罗马法以及中世纪法中土地归属法律规定的复杂性,并且就资产阶级法典化过程中,通过个人所有权和他物权体系的构建,对土地归属问题复杂性的简化需要加以说明。此外,大陆法系传统概念在苏联时期俄罗斯法中所遭受的阻力,而所有权结构在俄罗斯联邦新民法典和土地法典中的扩张也值得重视。  相似文献   
4.
韩斐 《桂海论丛》2014,(4):29-33
法国民法认为财产与人格具有同一性,德国民法则认为财产与人格是分割的,这两种理论都存在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意大利民法中的财产概念指向于利益性,以绝对性、交易性作为财产权利的基本特性;同时,以弃权义务、人的法律价值来界定人格,人格具有自主、理性的内涵,而权利能力只是人格在法律层面上的描述。意大利民法中财产与人格的关系,对中国有以下的借鉴意义:两者并非同一位阶的概念,财产是人格内涵的外在表现形式之一;通过对整体财产的拟人格化,可以使其具有法律人格。  相似文献   
5.
阿奎利亚法的体系性、惩罚性和刑法特征决定了片断D.9.2.11.3.中的因果关系不能依假设因果关系理论来论证.二者在因果关系认定、行为定性和责任承担上有差别.阿奎利亚法上区分“介入因素”性质,对责任认定和范围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6.
围绕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学界有整体起算说与分别起算说两种观点。在具体适用和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立场在二者之间来回转变。分期履行债务属于描述性概念,《民法典》第189条以“同一债务”适用标准将其划分为具有同一性的分期履行债务与具有独立性的分期履行债务。经规范技术和价值标准两个维度的检验,该适用标准具有正当性。对于“同一债务”应采用严格解释,以消解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避免价值分裂。虽然定期履行债务、滚动支付债务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单纯从信赖保护和保护权利人等角度的分析难有说服力,解释学上二者也不符合“同一债务”的标准,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第189条。  相似文献   
7.
我的兴趣主要集中在拉美法的研究上,因此我也关注这个地区的国际债务问题,我曾经就国际金融关系中与债法一般原则有关重要问题发表过若干论文。  相似文献   
8.
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人格权的基本理论上存在一元论与多元论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论模式。一元论认为只存在一个统一的人格权 ,它以概括的统一的人格利益为客体 ;多元论认为存在一系列具体的人格权 ,它们以具体的典型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一元论在实现概括保护人格利益的同时 ,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以及过于依赖司法个案判断 ,多元论能够在克服这些缺陷的同时 ,借助于民法其他制度实现对非典型人格利益的保护。中国的人格权立法应该采用多元理论模式。在民法典中采用多元理论模式的人格权立法时单独设立人格权编比较合适。  相似文献   
9.
《十二表法》新译本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译者说明:以下每个条文都体现为一个法律规范的形式,由于《十二表法》原文已毁,其内容靠后人的转述才部分流传下来,这些转述并不采用规范的形式,为了还原《十二表法》,我们把这样的转述概括成规范。【】号表示为了帮助理解而为的译者添加。第一表一、如果被传出庭,该去。要是不去,叫人作证,然后强制他去。二、如果或躲或逃而不去,就把他抓住。三、如果有病或因年高有障碍,原告应提供车子;但如果他不愿意,不必准备轿子①。四、有产者当有产者的保证人,已是市民的无产者,任何愿意的人都可当其保证人。五、福尔特斯人②、萨那特斯人③,同样享有…  相似文献   
10.
家父权作为罗马家庭的权力基础,是罗马法中的重要制度。其强大而广泛的权利曾在共和时期上半叶达到鼎盛。但在古典时期,即罗马一希腊时期,家父权开始衰落: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种特有产制度的产生所带来的财产归属主体的多元性打破了家父对罗马家庭财产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希腊主义与基督教思想的传入以及嫁资制度的演进,使罗马人逐渐对主体的财产能力有了新认识。而原本处在家父权力控制下的家子们,凭借特有产制度这一工具,在身份上获得进展,进而突破罗马家庭中仅家父唯一地具有财产支配能力这一格局。家父在罗马家庭中财产与身份两方面垄断地位的消解,导致了家父权制度的式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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